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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执行城市容貌管理新标准

2013年04月28日 09:42     小编:     三峡宜昌网--三峡日报|0     点击: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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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服务现代化特大城市建设,5月1日起

  我市执行城市容貌管理新标准
 

  宜昌,正阔步迈向现代化特大城市,步入高速发展黄金期。
 

  发展提速、竞进提质,迫切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城市管理体制机制,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城市环境。
 

  为此,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洞悉全局,联合发布了《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
 

  《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何时执行?对搞好城市容貌和人居环境有何作用?有哪些细则直接关系城市投资环境和群众切身利益?昨日,记者采访了宜昌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
 

  全国同级别城市新标准
 

  记者:《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何时开始执行?
 

  市城管局负责人:宜昌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城市容貌和城市环境。出台《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使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保护本地风貌,让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同时,这也是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是市一级城市管理职能转变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管理新体制的运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的职能是监管和考核。没有具体的标准,市城管局无法监督,更无法考核。《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的出台运行,让监管和考核有规可依、有据可循,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需要。《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
 

  记者:宜昌是国内制定容貌标准的城市吗?
 

  市城管局负责人:目前,我国的沿海城市都已经制定了城市容貌标准。在湖北省,除了武汉,宜昌是第二个制定容貌标准的城市。在全国同级别的城市中,宜昌是发布标准的城市。《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创造与世界水电旅游名城相适应的城市环境,提升宜昌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道路系统实现分级管理
 

  记者:《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有哪些特点、亮点?
 

  市城管局负责人:《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的。
 

  它源于国家标准,并对国家标准中抽象部分进行了细化。标准第十条规定,城市道路应进行日常清洗、保洁。为了不影响市民生活,本标准把路面日常冲洗作业规定在晚10时至次日凌晨6时之间进行;道路发生偶发污染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起两小时内开始清污作业,清除污染。
 

  这些具体的标准都是国家标准没有的,本标准通过细化、量化后,可操作性更强。
 

  记者:和国家标准、省级标准相比较,《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有哪些创新之处?
 

  市城管局负责人:在道路系统管理方面,本标准按城市容貌要求将城市道路划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和重要景观道路,B级道路为城市次干道,C级道路为城市街巷区道路。
 

  对道路实行分级管理,这是国家标准、省级标准里没有的,也是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一大创新。以后,我市还将逐步减少C级道路的数量,实现宜昌城市管理和环境整体提档升级。
 

  城市容貌重点治“差”
 

  记者:《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在整治户外广告、门匾招牌、灯箱橱窗乱设滥装方面,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市城管局负责人:标准第六十五条规定,户外广告、招牌的制作提倡使用高品质形式。A、B级道路上不得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C级道路上限制采用喷绘形式设置户外广告。

 

  标准第六十六条规定,不得在桥梁隧道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公汽站牌和路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在道路上设置过街龙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交叉路口(距机动车停车线50米范围内)设置占道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在道路、绿地上摆放可移动式户外广告、招牌,不得利用树木等植物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等,不得设置跨街横幅、建(构)筑物外墙条幅、机动车非机动车隔离栏条幅等布幅广告。
 

  标准第七十一条规定,A级道路上不得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位于A、B级道路的电力、电信、邮政设施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不得在建(构)筑物的窗户玻璃上设置招牌。
 

  这些既严格又明确的规定,对于整治城市环境具有一定的导向意义,助推宜昌城市管理提质增效。
 

  记者:《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中,有没有哪些标准比国家标准更严格?
 

  市城管局负责人:《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延伸和拓展,在某些方面确实比国家标准更严格。
 

  比如,本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建筑高度在33米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关于这项规定,国家标准规定的高度是60米以上。我们制定这个标准主要是从安全方面考虑,因为风大以后,户外广告就有可能被吹倒,高度越高安全隐患就越大。
 

  在本标准中,这样比国家标准更严格的细则还有很多很多。比如,标准第四十五条规定,严禁亭外经营,亭外不得堆放物品、垃圾等。关于这项规定,国家标准要求的是不准占道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我们在规定中增添了不得堆放物品、垃圾,主要是为了让群众出行更便捷,让城市更加洁净。
 

  多项整治措施惠及民生
 

  记者:《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中,哪些细则和市民生活联系紧密?
 

  市城管局负责人:国家标准规定,建筑物阳台、窗户上不宜安装防护栅。这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对已经安装的用户和建筑并没有整改措施。本标准第二十八条细化了这一规定,已安装的应进行改造,改造后防护栅和其他级别道路新安装防护栅不得超出阳台、窗户的外墙立面。
 

  在空调的安装上,国家标准要求的是应该统一设置。本标准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根据宜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对具体的细则,规定A级道路两侧临路建筑物上安装的空调外机应上下左右保持在一条直线上;空调外机临路安装时,不得占用人行道,外机下缘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两米。
 

  这些具体的规定和市民生活徐徐相关,需要市民的大力配合、执行。这些规定的制定考虑的不仅仅是城市环境,还有市民出行的安全和便捷,具体落实后会带来城市环境的提档升级。
 

  记者:《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的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都是国家标准里没有的,却又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您能详细解读一下这两条规定吗?
 

  市城管局负责人:标准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住宅楼应设有统一的烟道供厨房油烟排放。这项规定要求餐饮单位、加工制作场所应安装油烟排放通道和油烟净化装置,临路的油烟排放通道应隐蔽安装。油烟排放不得污染建筑物。保护好我们生活的城市环境,这是宜昌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必须克服的问题。一流的城市需要一流的城市环境,这也是建设“洁”、“绿”、“亮”、“美”、“静”、“畅”宜昌的需要。
 

  标准第三十六条规定,遮阳(雨)篷应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污损、陈旧、破烂应及时清洗和更换。走在宜昌的大街小巷,我们会发现很多遮阳(雨)篷破烂不堪、大小不一,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但是,让它们在一夜之间消亡,也不现实。所以,我们制定相应的标准规定,高层建筑物、A级道路两侧建筑物临路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篷;B、C级道路临路单位、门店前设置的遮阳(雨)篷底部离地面高度应大于2.4米,宽度应小于1.5米。相邻的遮阳(雨)篷应整齐规范。
 

  记者:《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对宜昌城市管理和城市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市城管局负责人:通过《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监督、考核城市容貌和人居环境专项治理,如同给发展宜昌装上腾飞的助推引擎,对促进城市净化、绿化、亮化和美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一流的城市容貌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础条件。严格执行《宜昌市城市容貌标准》,实现“环境卫生整洁有序,市容市貌焕然一新,道路秩序明显改善,绿化水平全面提升”,为实现我市阔步迈向现代化特大城市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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